对于寻常老百姓而言,房屋占家庭资产的较大比例甚至是位居首位,买房可谓是家里的头等大事,难免会在购买过程中产生“货比三家”、难以决断的情形。日前,香洲法院对一起因买家“跳单”买房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买家赵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000元。 中介喊冤:中介帮忙介绍房源 买家却“跳单”买房 2015年5月,市民赵先生欲购买房屋,他联系了星辉房屋中介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星辉公司)让其帮忙寻找房源。赵先生和星辉公司于当年5月18日签订一份《居间服务确认书》,约定:赵先生委托星辉公司介绍购买或租用物业,赵先生确认星辉公司已向自己报告了订立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机会,若赵先生或赵先生的亲属、配偶、合作伙伴、授权人、所在单位或关联单位成功购入或租用星辉公司所介绍之物业,赵先生需支付星辉公司相等于2%的成交价(买卖佣金不足8000元时按8000元计算)或最少半个月租金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支付时间为该物业买卖或租赁成交之时。当天,星辉公司就按照赵先生要求向其推荐了香洲区南屏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并带领他实地查看该房产。之后,赵先生联系星辉公司说不考虑这套房产。可半个月后,星辉公司发现赵先生已经“跳单”购买了上述房产,并已经开始准备装修了。星辉公司认为,赵先生是在中介公司的努力下才能顺利购得该房产,但却不按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佣金,于是一纸诉状把赵先生告上香洲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31000元。 买家抗辩:中介并未促成交易成功 买家不应支付佣金 赵先生答辩称,自己并没有委托星辉公司购买该房产,无需向其支付中介费。2015年5月,自己打算在南屏某住宅小区购买一套房产,找了几家中介公司了解了相关小区的房产和房价情况,包括星辉公司和诚良地产中介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诚良公司)。两家中介公司均有介绍该房产,星辉公司提供的房屋价格是人民币155万,诚良公司提供的价格是人民币150万。经过比较,赵先生选择了诚良公司提供的人民币150万元价格购买该房产,并在2015年5月21日与诚良公司签署了《购房诚意委托合同》,又于四天后与该房产原业主、诚良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通过诚良公司向原业主购买涉案房产,成交总价为150万元。2015年6月5日,赵先生向诚良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0元,在其协助下顺利把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赵先生强调,自己虽与星辉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确认书》,但该确认书写明要成功交易之后才能收取2%的佣金,因最终没有达成交易,所以自己无须向星辉公司支付佣金。 法院判决:中介无权主张佣金 买家应支付居间活动必要费用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星辉公司和赵先生签署了《居间服务确认书》,且星辉公司带领赵先生察看涉案房产,为赵先生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由于星辉公司未促成赵先生与涉案房产原业主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星辉公司无权向赵先生主张佣金,但赵先生应当支付星辉公司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令赵先生向星辉公司支付居间活动必要费用人民币3000元。据悉,赵先生和星辉公司均无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居间合同是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常用到的一种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星辉公司未促成赵先生与涉案房产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权向赵先生主张佣金报酬。但赵先生从星辉公司处获知了涉案房产的出售信息,并经星辉公司带领察看了涉案房产现状,星辉公司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达成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买家最终没有通过星辉公司向卖方购买涉案房产,而是通过其他居间人购买涉案房产,导致星辉公司房源信息流失和佣金损失,鉴于星辉公司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了必要的人力、物力,法院酌定支持赵先生向星辉公司支付居间活动必要费用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珠海电视台) 来源: 珠海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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