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张梦卓
“我是替朋友帮忙,一分钱都没花过。他怎么不起诉我朋友,而是到法院起诉我?”小王突然收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时,感到不解。 传票内容为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偿还13.6万余元的购车款。李某与小王素不相识,但为什么要起诉小王呢?原来,2019年4月,小王的朋友欧某给他打电话说:“我要出差,你出面帮我处理一下名下一辆轿车的买卖事宜,帮忙收一下卖车款。”想着只是帮朋友个忙,小王欣然应允。 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家李某要求谁收车款谁在合同上签字,不能代签欧某的名字。小王当即给欧某打电话沟通,欧某在电话中委托小王收车款、在合同上签字。为了帮朋友顺利卖掉车,出于哥们儿义气,小王在合同上签了字,收了李某支付的13.6万余元车款,并出具了收款收据。交易结束后,小王将自己存有购车款的银行卡交给了欧某。 “我买的车被原车主开走了,我只能向小王要回购车款。”在法庭上,小王才知道买卖的那辆轿车是他人抵押给欧某的,原车主找到车后已将车开走。买家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持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退还购车款。因小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欧某委托与李某进行交易,法院判定小王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返还原告李某购车款13.6万余元。 小王找欧某要钱,欧某一直称没钱,后来竟然躲着不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小王感觉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一直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欧某也不接其电话。执行干警耐心给小王释法说理,告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性,如果因此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工作和生活都将受到影响,而且可另行向法院起诉欧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5日,小王的父亲向法院执行局如数支付了执行款项,案件执结。 办案法官解释,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意识到在合同上签名和收受买卖款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哥们儿义气,在协议上随意签名,自然要承担风险。受朋友委托帮忙处理贵重物品或收受数额较大的资金,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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