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晁某与岳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项高达112万元。此后,岳某也陆续支付了晁某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 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后,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终出具了借条,但称其与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并无借款意图。晁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岳某辩称借条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案涉借条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纳岳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 王新育介绍,恋爱期间出于表达感情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小额给付大多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但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被赠与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此外,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应按借贷合同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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