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2019年7月,马甲向马乙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丙此前尚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由马丙将10万元直接转给马甲,并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款期限。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乙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马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借贷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马甲有向马乙借款的意愿、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被告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马乙的诉讼请求。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新育介绍,本案当事人马乙的败诉说明当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实践中,出借人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借款人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就可能出现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王新育提醒,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若出借人在诉讼中仅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以避免在遇到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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