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将女儿遗弃民政局 男子受审多次表示“不想养”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北京顺义法院今天开庭审理发生于今年3月初的遗弃女童案,男子李某因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病且申请孤儿院认领不成,将女儿扔在了民政局楼道。今日的庭审中,李某情绪激动,称自己后来去找孩子了,不够成遗弃罪。不过,他几次表示因为经济困难不想养孩子。 今年3月9日,宋女士在顺义区民政局门前捡到一名两岁半的女童,将其送至派出所。3月11日,迫于多方压力,孩子父亲李某到派出所要求领回孩子。随后,李某因涉嫌遗弃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今天庭审现场,李某情绪激动,拒绝媒体记者拍照。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于3月9日带着女儿至顺义区民政局,李某咨询称,因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女儿,是否可以将女儿送至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李某回复该情况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请办理低保从而获得孩子看病的钱。而李某并未申请办理低保,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了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经工作人员报警,两天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罪名,我没有遗弃……就是养不起。”李某称,与妻子离婚后,他独自抚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前妻每月给900元抚养费,加上他出租房屋的费用,每个月共有两千元生活费,但女儿的病需要三四十万手术费,他负担不起。“带着孩子没法找工作,因为时间冲突。孩子她妈不要孩子。我妈也不给我养”,李某称。 庭上,李某多次表示不想养育孩子。“随着孩子长大,学英语什么的我也教不了。” 关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在2年至两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郑学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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