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吴婷婷 包翠婷

两名驴友未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游玩,导致发生意外身亡,家属将当地镇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告上法庭,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擅闯保护区的驴友负全责,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8日,受害人黎某、梁某分别自驾车到英德市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玩。14时许,黎某、梁某等人到该自然保护区一溪流处戏水。10多分钟后,该溪流上游突降暴雨,溪水短时暴涨,巨大的水流冲泄而来,黎某、梁某等人因躲避不及时被水冲走。经当地村民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打捞,黎某和梁某被打捞上岸时已经溺水死亡。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点系英德市某村委会附近溪流处,该地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事发当天,中央气象台发布黄色预警:南海热带低压已于今天上午8时加强为今年第7号台风“海高斯”。受“海高斯”外围环流影响,当天英德雷雨趋于明显,中午局部出现短时强降水。

由于该保护区内曾发生多起驴友伤亡事故,当地镇政府和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均在进入该区的必经之路,以及安全隐患区设置了大量的禁入宣传牌和警示牌。在事故发生地溪边有两块标注有“危险水域,严禁游泳”“严禁玩水”内容的警示牌。2017年8月14日,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禁止进入该保护区开展观光旅游、登山探险等活动的通告,并一直置顶至今。2019年,英德市政府也发布了相关禁止通告。

事故发生后,黎某、梁某的亲属以当地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有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没有严格把控和监督管理事故区域,未做好人员禁止进入措施,并放任经营者某农庄对该区域进行开发和经营,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为由,将当地镇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庄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镇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辩称,黎某、梁某等人擅自进入明文规定禁止进入的自然保护区内戏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其死亡结果是因其违法行为导致;被告并未对溺亡者收取门票,并设立大量的警示标牌,履行警示和安全提醒的具体措施;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消防、应急、医疗等单位开展救援,履行了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对溺亡者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溺亡者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游玩地点属于自然保护区以及危险水域禁止玩水的地方,仍然不顾危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农庄辩称,黎某、梁某的死亡与其经营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经营的农庄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黎某没有在其经营处消费,亦非在经营场所范围内死亡,被告对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梁某生前虽曾在被告处消费,但在其离开被告的经营场所后,被告对其就不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并非本案的侵权人,并不存在加害行为。案件中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事件属于意外事故,该事件为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件,整个事件过程中不存在侵权人,即不存在加害行为,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后果与三被告没有因果关系;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结果是其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三被告并不存在过错。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黎某、梁某等人进入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属于擅自进入的违法行为。在进入该自然保护区的必经之路段,镇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设置大量的宣传、警示标语,尽到了警示提醒和安全告知义务,但黎某、梁某等人却对宣传、警示标语视而不见。被告某农庄是合法经营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并非经营旅游业的机构,事故发生地并非该农庄的经营场所,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英德法院指出,气象部门已于事发当天上午发布黄色预警,告知群众将有强降雨,黎某、梁某等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冒险戏水行为理应有辨别危险的能力,但却无视自己生命,最终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据此,英德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对于黎某、梁某的溺亡事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Tags:自然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区 保护 保护区 溺水 身亡 引发 诉讼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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