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入户盗窃得手2500欧元 不识货数百元卖掉

  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刘敏 赵诗媛 

  攀爬管道、空调外机,重庆男子姜某一个晚上连续入户盗窃,赃物包括2500欧元。不过因为不识外币,他将价值人民币近两万元的欧元连同一部手机,以400元人民币卖掉。

  22岁的重庆男子姜某,2013年曾因盗窃获刑1年8个月,去年5月获释。据侦查机关认定,今年10月4日晚8时,姜某从西安市西八里村住所出来后,伺机寻找盗窃目标。5日零时许,姜某行至雁南三路某小区附近时,看见该小区铁门无人看守,便翻入小区,又通过攀爬楼房管道及空调外机的方式,由阳台窗户进入6户业主家中盗窃。其中在蔺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在雷某家盗窃一块天梭手表、一部酷派手机及800元现金;在柴某家盗窃2500欧元及100元人民币。10月17日,姜某被抓获。到案后,姜某还交代了其他几起入室盗窃案,但对所盗物品及数量与受害者报称的损失数量存有争议。

  据姜某供述,在打定入户盗窃的念头后,10月5日凌晨他翻铁门进入小区后,碰到摄像头就躲在树下走。“谁家的窗户没关好就偷哪家,一般是二楼三楼,太高了我怕掉下来。”在攀爬楼房管道从窗户翻进其中一家后,他在客厅的包里翻出一个钱包,除了100元人民币外,还有5张面值500的外币,但他不知道是什么币种。得手后,“我数了一下我身上的钱,应该是3900多元人民币,2500外币及一块手表、一部手机。”他称,他把偷来的人民币换成了微信红包,后来被一个与他网恋的女人通过微信骗走,手表被他扔到垃圾桶,手机和2500外币卖给了小寨天桥下一个收手机的,一共卖了400元,“当时我不知道是欧元,才卖得那么少。”

  雁塔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罪,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前科,曾经故意犯罪,又无固定住所和工作,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近日批准逮捕姜某。

  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该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宣称考驾照能“包过”女子涉嫌诈骗被批捕

  被驾校解除承包合同后,一女子仍谎称是驾校招生负责人,在微信群内公开招收驾训“学员”,并以办理驾照等形式骗取学员“包过”费用。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对王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今年10月,莲湖警方陆续接到多位市民报案,称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某驾校负责人的王某,宣称能办理驾照包过,只要上几次课就能保证拿到驾照。在缴纳了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后,却迟迟等不到安排上课,最后王某也人间蒸发了。今年11月,警方经过调查,确定了嫌疑人王某曾承包西安一驾校的培训业务,由于乱收费被学员投诉,2014年2月,驾校和王某解除了承包合同。但她依然打着该驾校和另一个驾校的名义,对外公开招收学员,虚假承诺可以包过。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信以为真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人交了现金,有的人通过微信转账,王某骗取的费用达到16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参加驾驶员培训考试,一定要到正规的驾校报考,认真核实驾校资质,切莫轻易相信微信中的一些朋友推荐的人,不要轻信能够不培训包过的承诺。

  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3

  管理4个窝点 领导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主任”获刑1年

  最低缴纳2900元购买一套虚拟的化妆品,得到加入传销组织资格,再诱骗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近日,管理4个传销窝点及40余名业务员的一个传销组织“主任”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1年。

  11年前,34岁的肖某曾因盗窃被判刑3年6个月,今年4月12日,他又因传销被抓。据临潼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肖某在临潼区以推销化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逐步升级为传销组织的主任级别,通过领导传销窝点主管肖某等人,管理位于临潼区某局家属院、骊山街办某村等4个传销窝点业务员共计40余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将盈利交给其上线人员。该组织要求传销参与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虚拟的一套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525元,主管可分得300元,主任可分得600元。随着发展下线人数的增加,业务员可升任主管、主任等。肖某通过此种方式交给上线十余万元。今年4月12日,肖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临潼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王浩成

Tags:窃贼 贼入 入户 户得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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