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郭某不服终审判决,但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却转而利用网络发泄私愤,连续多次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怨恨、诅咒,并侮辱、诽谤办案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郭某的发帖行为出现后,法官与其沟通劝阻无效,遂与公安网监部门沟通对接,落地查人并固定了相应证据。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郭某拘留15日,罚款3万元,限期缴纳。

郭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深刻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具结悔过,积极主动缴纳罚款,书写悔过书,表示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Tags:证据 证据确凿 不服 裁决 发帖 泄愤 确凿 依法 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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