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榆林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和妻子借贷近1000余万元民间资金用于投资,至今本息未还。今年3月,夫妻俩被加入“老赖”名单予以曝光。

  向13人借贷近1000万元

  4月8日,榆林市民吴某、卢某、马某等人向华商报反映称,2011年至2014年期间,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李延林和妻子马尚月(曾在榆林市榆阳公路管理段工作,已退休)共向他们13人借贷近100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至今李延林、马尚月尚未向他们偿还本金及利息。他们多次催要,但李延林夫妇总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还款责任。如今,李延林夫妇拒绝接听债权人电话,玩起“失踪”。

  据了解,在13名债主中,吴某是李延林的朋友。2011年9月,李延林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吴某借贷115万元,随后又在三年间先后7次向吴某借钱,本金总计490万元。其他12名债主是马尚月在榆阳公路管理段的同事,借贷集中在2013年和2014年。

  债权人出示的借贷凭据显示,被欠款最多的卢某借出78万元,被欠款最少的李某借出10万元,借贷金额总计达到470万元。借贷条上,贷款人签名为李延林,担保人为马尚月。债主卢某称,当年他是把房子抵押出去借钱给李延林,现在每月还要还5000多元借款。债主们坦言,当年李延林夫妇集资投资房地产、酒店、煤矿,借钱出去都是想吃点利息,但没想到现在连本金都拿不回来。

  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回来钱

  2016年2月,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李延林夫妇诉至法院。2016年5月,榆阳区法院公审此案。李延林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马尚月辩称,李延林与吴某之间的借款自己不清楚,也没在条据中签字,自己和李延林多年来一直感情不和,并于2015年2月份离婚。吴某应向李延林主张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李延林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认定双方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由被告李延林、马尚月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八笔借款本金共计490万元;并支付利息379000元。李延林和马尚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吴某尽管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钱拿不回来。其他12名债主觉得起诉也没用,就一直私下催债,也没结果。

  据传还欠部分交警数百万元

  今年3月20日,榆林中院公开曝光“第九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延林、马尚月夫妇名列其中,执行标的为527.9万元。

  4月8日下午,榆林市交警支队纪检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上了“老赖”榜,李延林在3月底已被免去榆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公职人员禁止经商,李延林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据知情人介绍,已知的近1000万元欠款只是李延林夫妇债务的一部分,李延林目前还欠榆林交警支队一大队部分民警数百万元欠款。这一说法得到一大队内部人士确认。 华商报记者杨宁  

Tags:陕西 西榆 榆林 林交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相关文章
  •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金柱一审被判死缓
  • ·陕西岚皋县发布关于野猪伤人致死事件情况说明
  • ·【开局十四五】陕西:古丝路起点昂起西部发展龙头 “新长安”传承中华优秀文脉
  • ·陕西公司高管家暴妻子被停职 已将掌握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陕西西安高校实行校园封闭管理 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需要
  • ·逐步有序推动复工复业 陕西西安重点保供企业门店开业率达65%
  • ·陕西西安:截至1月12日24时 累计治愈676人
  • ·陕西现有4例重型:最小仅1岁
  • ·陕西新增7例本土确诊病例及2例无症状感染者 又有3地被划为中风险地区
  • ·陕西新增7例本土确诊病例及2例无症状感染者 又有3地被划为中风险地区
  • ·陕西新增本土确诊7例 均在西安
  • ·陕西免费发放艾滋病自检试剂盒且无需实名 去年陕西新报告病例中男同感染占比近4成
  • ·网红博主被授予陕西榆林文旅推广大使称号 去年因踩踏当地丹霞地貌被批
  • ·陕西西咸新区坚持“事心双解”化解信访积案
  • ·“智慧防疫”添利器!陕西首个非接触式防疫通道投用
  • ·陕西男子活埋79岁母亲 获刑12年
  • ·陕西被埋母亲去世前原谅儿子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 ·陕西急寻新冠阳性密接者 请服从当地或本单位的防控安排和要求
  • ·陕西新冠密接者核酸检测为阴性 大荔新冠阳性密接者最新通报
  • ·陕西一煤矿疑似瓦斯突出8人失联 当班入井42人已安全升井34人
  • 栏目导航
    本类热门
    本类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收藏本站
      Copyright 2008-2018 © 珠海生活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3560388882  客服QQ:2319408468 电子邮箱:231940846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