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恋爱时花费分不清 分手后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西安一女孩为讨回恋爱期间的财物,拿出转账记录、欠条,将前男友起诉,要求返还16万元,最终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条”的6万元。那么,恋爱期间会产生哪些经济纠纷,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期华商说法,对此进行解读。 >>案例 女孩要求返还16万 法院只支持有欠条的6万 小丽(化名)在西安某娱乐场所工作,其间认识了来店里消费的客人张某。2013年开始,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夏天。2015年,小丽将张某起诉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原来,在两人恋爱伊始,小丽就让自己的父亲往张某的银行卡中分多次打了4万余元。2014年初,小丽从自己的账户向张某银行卡转账3万元。同年4月,张某还给小丽打了一张欠条,“今欠小丽人民币陆万元整”。小丽还说,她让父亲给自己卡中打过近10万元,张某直接拿卡去取过3万元,这几笔钱加起来有16万元。她认为,这些算张某的借款,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张某要,但对方一直不给。开庭时,小丽坚称,这些钱都被张某拿去放了贷款;而张某则说,小丽爱慕虚荣,花钱大手大脚,这些钱都是两人谈朋友时消费了,特别是打欠条的6万元,是两个人分手时,小丽扬言要跳楼,他迫于无奈才打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主张的借款包括四部分:父亲的汇款共计4万元;小丽从自己卡内向张某卡内转账3万元;张某出具的欠条6万元;小丽名下银行卡2014年7月10日从ATM机上被提取了3万元。其中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汇款时双方正处恋爱期间,不能排除钱款混同使用的情况,而且这两部分汇款小丽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是张某个人使用。因此,这两部分一共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四部分,小丽说是张某拿她的银行卡取钱后,张某用掉了,小丽不能证明这3万元确实是张某拿去使用,所以法院也不能支持。 法院认为,第三部分的欠条是张某自己书写的,虽然张某称是小丽胁迫所为,但没提交证据证明,事后也没到法院撤销借条。张某是成年人,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最终,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条的6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说,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势必会发生钱物混用情况,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像本案中的书证“欠条”,能够比较明确地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所以法院才支持了这一部分。 法官提醒,热恋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贷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最好能有一个书面证据。 >>律师分析 恋爱同居期间三类经济纠纷常见 恋爱时的男女喜欢相互分享,钱财也经常混用,然而一旦分手,经济纠纷通常会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由此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恋爱、同居期间常见的经济纠纷有三类,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惠说,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说,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唐惠说,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华商报记者宁军 责任编辑:张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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