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与朋友聚会后酒足饭饱,王某在深夜拦住赵某的出租车打算回家,没想到遭到对方的拒绝。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互殴,司机赵某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今天上午,大兴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王某42岁,据检方指控,2015年8月26日22时许,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大厦北侧路旁,因乘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赵某发生争执,后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属六级,其中颅骨缺损伤残程度属九级。 2015年8月30日,王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王某先行支付赵某医疗费用2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再行赔偿赵某62万元,并获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获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法庭上,王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是预谋犯罪,且未使用工具,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同时,王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王某供述,事发当晚7时许他和朋友一起吃饭,其间喝了约半斤白酒。晚上10点多,大家吃完饭一起乘出租车回家。车开到绿地缤纷城西侧路口时,朋友果某因为喝多了想吐,出租车卸客后就开走了。 王某称,他想找车赶紧把果某送回去,看见路口停了三辆出租车就挨个询问。“前两辆车的司机都说在等人,问到第三辆车时,我看到他的车门开着,就问他走不走,司机看了我一眼没说话,我以为他要拉我们呢,我就上了车。” 见司机一直没说话,也不发动车,王某说他就着急地催司机赶紧走,“司机说‘你××说走就走’,我说你怎么骂人呢,他就回手用拳头打了我胳膊一下,说‘我还打你呢’。我就急了,也用拳头打他。” 王某说,司机拿起车上的一个杯子打他,他就下车了。后来两人互相用拳头对打,打了约1分多钟,司机就倒地了。“司机的伤肯定是我造成的,他也把我打伤了,我在这过程中没有使用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其对从轻处罚。据此,大兴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文/记者 唐李晗 责任编辑:郑汉星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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