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李某担任珠海某公司济南大区出纳、为山东省泰安市某公司提供财务核算服务。其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通过其持有的公司银行账户的制单盾和复核盾,采取申请监管资金、虚假申请资金下拨、资金划转等方式,将泰安市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26.430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李某将非法所得用于打赏主播、游戏充值、娱乐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其中,仅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就高达2300余万元。截至案发,李某已将涉案资金全部挥霍。 2020年5月9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其用于打赏主播和赠与的涉案赃款被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后不足部分由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 本案承办法官济南高新法院副院长何道云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就业形式,观众刷礼物对主插打赏也屡见不鲜。但是,本案中打赏的金额是涉案的赃款,是否能够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本案中,李某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属于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台充值的赃款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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