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章林 黎颜恺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以其一套房屋为宋某某、赖某某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到期后郭某某等人未偿还借款。法院判决由宋某某、赖某某共同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由郭某某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某、赖某某、郭某某一直未履行债务,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郭某某房屋进行司法拍卖。2019年11月26日始,执行法官多次到郭某某家中要求腾房,但郭某某拒不腾房。2020年4月24日,法院发布腾房公告,居住在该房屋内的郭某某母亲刘某某拒绝签收腾房公告、拒不腾房。 7月15日,法院将线索移送南康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9月9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11月6日上午,在郭某某拒不腾房、拒不交出房屋钥匙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并腾空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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