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是指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长期滞留于刑事诉讼某一环节,久而久之变成“挂案”。“挂案”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损害公平正义。 2021年,对涉民营企业“挂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抓实新一轮专项清理,共排查出6900余件,已清理6200余件,让一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安心经营。其中,安徽省检察机关共清理“挂案”420件,清理率达97.45%,清理数、清理率均位于全国前列。 安徽省检察机关如何强力清理“挂案”,有何典型经验和做法?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在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侦查机关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某挂靠公司从事工程建设,与砂石料供货商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因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向第三方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用于报账,并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也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故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后,侦查机关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撤销。 这是2021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清理的420件“挂案”之一。 过去的一年,安徽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挂案”集中清理月活动,挂牌督办、实地督导等形式,强力清理涉民营企业“挂案”,同时做好前移关口源头预防,避免出现新的“挂案”,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明确标准集中清理 能清尽清应清尽清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未采取强制措施立案满二年或解除强制措施满一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案。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重新立案侦查。这也是“挂案”定义的来源和清理“挂案”的依据。 “对涉案的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来说,‘挂案’就像一柄利剑悬在头上,严重影响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俊萍说。 为了更好地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放下“包袱”,自2020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行动以来,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强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2021年3月15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挂案”集中清理月活动,要求各级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主动对接公安经侦、法制部门,主动参与疑难复杂案件会商,统一法律认识,排除清理阻碍,提高工作质效。 各地迅速响应,合肥、宿州、阜阳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纳入清理范围的“挂案”送卷审查,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指导清理工作。 2021年8月,安徽省检察院还与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涉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视频调度会,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提出要对涉企集中攻坚行动中排查出的“挂案”,做到能清尽清、应清尽清。 “‘挂案’清理就是要给这些案件一个明确的‘说法’,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理性、平和、谦抑司法理念的把握,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秉持支持改革、激励创新、保护创业精神,在法治轨道内依法清理、审慎处理。”张俊萍说。 分类处置合力攻坚 挂牌督办实地督导 案件“挂”在那里,既不向前推进,也不撤销处理,导致一些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负罪经营”。 从“挂案”清理情况看,导致案件被搁置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侦查取证困难、矛盾冲突复杂、执行认识偏差等。其中,罪与非罪不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占比较大。 “比如是挪用资金还是拆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是非法经营还是未经许可的行政违法行为,理论界、司法界在相关问题上争议很大,意见不统一,办案部门不愿意轻易将案件撤销,但案件又无法顺利进入下一诉讼环节,于是出现了疑案从‘挂’。”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汪汇涛说。 在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就出现了罪与非罪、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在检察机关推动下,侦查机关将该案撤销。 “我们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该撤就撤。对有进一步侦查条件和价值的,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侦查机关尽快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防止借清理之机进行人为干预,或搞‘一刀切’简单化处理。”汪汇涛说。 旌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逃税案由于长期侦查未果,被列入“挂案”清理范围。检察机关经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确认该案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和价值,提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未申报纳税的房产销售具体数额,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分年度对相应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进行审计”等引导侦查取证意见,被侦查机关采纳,为案件的准确定罪量刑奠定了基础。最终,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因逃税罪被判刑。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会同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部分地市联合开展实地督导,摸排实情实症,找到问题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并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工作走实走深不走样。 同时,安徽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对15件“挂案”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定分管领导包案“五定一包”要求,强化措施、对标对表、对账销号,全力推进清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截至目前,14件挂牌督办案件已清理完毕,另一件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在逃暂时无法清理。 前移关口源头预防 避免出现新“挂案” “挂案”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案件又可能成为新的“挂案”。 “我们将联合省厅经侦总队持续加大对下指导、督办力度,在充分会商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建立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办理定期通报制度,推动联席会议常态化,对罪与非罪不清、案件证据标准有分歧、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提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办案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办案人员责任,避免出现新的‘挂案’,共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张俊萍说。 据了解,去年6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已会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关于建立加强经济犯罪办案联系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提出双方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涉民营经济案件立案、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工作台账,做到信息互通,预防形成“挂案”,要求各地参照执行。 同时,安徽检察机关还将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作用,进一步拓宽检警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办结的涉民企案件情况,前移监督关口,提升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建立民营经济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发现有超期未办结的案件督促办结,定期对存疑不捕、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涉民企案件进行排查梳理,建立工作台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重点民营企业的定点联系机制,对企业依法治理、合规经营等提出合理化法律建议,打好司法“组合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切实为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将‘挂案’清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开展,定期对涉民企案件进行排查梳理,发现有新的‘挂案’,及时开展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结。”张俊萍说,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工作,行动正在持续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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