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丽加克热木·买明江
刘某(男)和王某(女)、张某(女)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的一天,王某在刘某的手机上发现了刘某与张某裸聊的视频等隐私资料。 因不满刘某与张某交往,王某便偷偷将该隐私资料发送到了自己手机上,随后通过网络发送给多人。 2021年5月,张某被朋友告知网上有其裸聊视频,张某随即报警。 警方查明,王某向特定人员发送了张某的裸聊视频等隐私资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王某5日行政拘留处罚。 随后,张某以王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表示,作为女性,张某有义务注重对自己隐私信息的保护,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其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王某私自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庭前调解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经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上都要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若因一时泄愤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隐私信息自我保护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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