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俗话说“做人难作保,吃力不讨好”。自古以来,为他人担保一直是件要非常慎重的事。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借贷、买卖、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或抵押物。而大部分担保人或因缺乏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或碍于情面、哥们义气,或心存侥幸、毫不在乎,随意为亲朋好友签字担保,最终稀里糊涂当被告,甚至走到“替人还钱”的地步,留下了许多深刻教训。 债务人跑路担保人“背锅”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为发小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主债务人白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何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白某和何某系发小,白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为人大方,两人平日关系不错。后白某因生意扩大急需融资,遂向某银行贷款700万元,并找到何某要求提供担保。何某内心并不情愿,考虑到白某平日里的一些恩惠,加之白某再三表示仅仅走个形式无须担责。出于哥们义气,何某无奈作保。不料,白某生意失利,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某银行多次催讨,白某不闻不问、避而不见,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何某对自己的担保行为后悔不已,直呼上当,却也无可奈何。法庭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何某的担保系其真实意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判令白某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何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签字担保非儿戏慎为之 “像何某这样出于哥们义气为他人作保,在金融法庭并非个案。”经办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事实上,许多人思想存在误区,心存侥幸,往往认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走过场,殊不知在担保书上签字后,千斤重担随之而来,最终使自己吃了官司替人还钱。因此,担保签字一定要擦亮双眼,慎之又慎。 担保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在金融借款领域涉及担保的非常普遍,一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漠、诚信观念缺乏,在借款时就想着如何逃避债务、如何把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而很多担保人仅仅知道基本的担保责任,对其中几种担保关系的区别没有系统认识,对其产生的后果也没有分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不同,责任不同,一定要区分清楚。 ——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担保人要钱,而是需要经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仲裁判决后,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实现债权时,即经司法认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通过诉讼等程序。 经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686、688条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方式的法律推定是民法典保证规则中变动最大的一条,已废止的原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规定完全相反,推定为一般责任保证。“这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由侧重于保护债权人转而侧重于保护保证人,或者是均衡各方利益。” 帮人担保把住关键环节 “担保签字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因为情面随意为他人担保。”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当然,有的时候遇到特殊情况帮人担保不可避免时,有几个环节和节点需要认真把握,至少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身权益。 在合同签订环节:查看借款人有无实际经济能力,弄清借款人房产、汽车、存款等资产做到知根知底;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进行反担保,或者让债务人多找几个人担保,这样可以分担风险,最大程度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注意主合同中关于对该债权的担保范围,尽量采取一般保证的形式,并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在合同履行环节:担保人要及时掌握债务人履约情况,一旦发现不利于履约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及时敦促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及时通知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保全查封等措施,冻结债务人的资产,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在审判执行环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相互串通,或者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况,及时收集、提供证据,以免除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执行过程中,及时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要求优先执行债务人自身名下的房产、汽车、存款等资产;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及时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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