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境内外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逐渐增多。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者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从“维护外汇管理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是否有相应的限额?超过规定的限额范围需要主动向海关进行申报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海关行政处罚纠纷:胡某乘坐航班计划从上海到东京,其出境过海关时选走绿色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经查验发现其行李箱内有日币现金20000000元,现场根据规定发还其日币现金600000元,其余日币现金19400000元予以暂扣。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后,海关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胡某超量携带外币现钞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25400元。同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海关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向胡某予以邮寄送达。胡某不服,以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关负责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管辖职责。本案中,海关根据现场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护照及登机牌等证据,认定胡某携带超额日币现钞出境且未向海关申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某事发当日并未能提供相关许可文件和申报材料,且其携带日币现钞超出规定限额30多倍,亦无证据表明其具有主动纠正、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胡某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海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数额亦在法定处罚幅度之内,并无明显不当。 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胡某涉嫌携带超量货币出境且未向海关申报,予以立案,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关调查,将拟处罚决定内容告知胡某,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后依胡某申请组织听证会,听取胡某申辩意见,经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2007年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四条规定,出境旅客携带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事实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规范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文件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进出境旅客为履行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明。公民个人携带超量外币现钞出境,应当根据规定主动进行申报,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选走绿色无申报通道,逃避海关监管,扰乱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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