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杨帅 秦丹丹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重庆法院审结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南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某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重庆市南川区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监督、管理、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6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某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将其中200余万元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炒股,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法院根据陈某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Tags:重庆 首例 洗钱 一审 宣判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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