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黄彦霖 郑艳君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二审判决,涉案公司老板、员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2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易充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郭某先后组织公司员工陈某斌、罗某儿等4人,通过申领空白票、填票、虚构交易合同及资金回转等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易充公司、永邦公司、兴邦公司为房信公司(实际经营者为熊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额共计143万余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郭某组织陈某斌、罗某儿等4人,让创科公司(实际经营者庄某樟)为易充公司、永邦公司、兴邦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额共计292万余元。 经查,永邦公司、兴邦公司、乔智公司均使用易充公司的员工,这3家公司的登记法人均是易充公司的员工,郭某是易充公司、永邦公司、兴邦公司和乔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认为,创科公司、房信公司和易充公司的前述行为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庄某樟、熊某和郭某分别是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陈某斌、罗某儿等4人明知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积极提供帮助,是郭某涉案犯罪行为的共犯,也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惩处。 据此,法院依法对创科公司、房信公司、易充公司分别判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郭某、庄某樟、熊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3年不等,对郭某并处罚金;对陈某斌、郭某秀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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