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张丽宁 近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肖某、潘某敌等2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潘某敌等人先后在白沟、高碑店及周边区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肖某、潘某敌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武某豪、李某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涉黑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先后在雄县、白沟、容城、高碑店等地的赌场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在白沟、高碑店非法采砂牟利;经营管理物流业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高碑店市至廊坊市香河县和霸州市胜芳镇两条家具物流线路,攫取大量财富;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为开发征迁站场助威、寻衅滋事,以承揽工程、收取好处费。该涉黑组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犯罪28起,违法行为11起,致1人重伤、6人轻伤、10人轻微伤。 在攫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该涉黑组织以向组织成员安排食宿、发放工资、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出资平事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制裁、发放经济补偿、购置作案工具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高碑店、白沟等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肖某、潘某敌等21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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