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见习记者周孝清 近日,由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昌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一审宣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胡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胡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办理胡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发现胡某可能涉嫌洗钱罪,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补充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围绕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如何收集巩固证据等问题,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深入探讨。经共同努力,完整调取了多个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再通过仔细分析比对,理清了本案毒资走向。

经查,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胡某使用自己以及他人的银行、支付宝账户进行了6次转账,并找他人将账户内毒资转换为现金。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追加指控了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对胡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罪提起公诉。

Tags:南昌 首例 洗钱 犯罪 犯罪案件 罪案 案件 宣判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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