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2014年4月入职江西某新材料公司,先后任职一厂品质部经理、一厂厂长、供应链中心总监等,主要负责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等。2015年起,江西某新材料公司向东莞某化工公司进购“天那水”“精醋酸甲酯”等化工原料。东莞某化工公司为获取洪某在供货等方面的照顾,根据销售给该公司的化工原料重量,大致按照0.3元/公斤支付回扣,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陆续向洪某个人账户汇款。至案发,洪某共计收受回扣款41万余元。

2020年12月17日,洪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洪某家属代其支付41万余元归还江西某新材料公司。

法院认为,洪某身为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业务相对方回扣款41万余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洪某经电话传唤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Tags:企业 总监 收受 受业 业务 回扣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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