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月15日,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阿里文化”)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阿里起诉腾讯获赔43万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通过公证处购买“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一台,并经公证证实,通过该涉案产品及配套“腾讯叮当”APP可以点播涉案的上述歌曲。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得授权的涉案专辑通过涉案产品及软件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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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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