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2020年3月15日,顾某在某商家网店购买了一款零售价显示为1090元的T恤,该商品的页面价格为763元,顾某使用了50元优惠减价券后,最终以713元购买了商品。商家发货后,货物于2020年3月17日被顾某签收。 收货后第二天,顾某在购物网站聊天平台与店员反映收到的货物吊牌价为436元,与实际购买价不一致。因多次交涉未果,顾某遂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网店页面上1090元的划线价格并非原价,但商家并未否认此为吊牌价。顾某除了对该商品的品牌、性能、参数、外观等因素进行权衡外,基于对商家所称的优惠价格幅度和价格保障的信任,其最终以713元的价格完成购买行为。但顾某收到实物的吊牌价远低于划线价,甚至还低于购买价,故可认定商家在同一交易场所,对同一商品同时使用两种吊牌价,存在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再通过减价促销的虚构行为,导致顾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 此外,该商家在顾某提交初步证据后,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以证明货物并非其销售和寄发,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支持顾某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一些商家为了利益常常会欺骗消费者,特别是在促销活动中,商家标注的价格不仅体现优惠本身,还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虚假标注价格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向。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记录并对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对方面具有便捷性,亦不能因此减轻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而加重消费者对商品价格标注真实性的注意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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