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晓锋
“名城危踞层岩上,鹰瞵鹗视雄三巴。”清晨的薄雾中,以江为池、临崖而筑的重庆,耸于两江之间,渝中半岛正迎着和煦的朝阳,熠熠生辉,在长江与嘉陵江间清晰起来。 “长江干流重庆段绵延691公里,且支流众多,重庆检察机关有天然职责守护好母亲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表示,希望重庆检察机关未来能够打造一张严密的“绿色检察”制度网。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重庆市检察院吹响冲锋号,积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拓展环保检察覆盖面,建立了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经过持续数年的探索,长江生态检察官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近日,重庆市检察院发文,正式在全市推广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建立专门检察机构 环保公益诉讼一直是检察机关监督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课题,早在2018年,重庆市检察院就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开始探索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检察力量守护长江,建立了一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制度机制。 2020年3月,重庆市检察院推动设立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这是全国首家专门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 “这是一次极具突破意义的改革探索。”贺恒扬说,两江地区检察院是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履职。 据悉,重庆市检察院赋予了两江地区检察院两类案件管辖权:一是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二是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不适宜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两江地区检察院设立后,重庆市检察院于去年5月在该院设立广阳岛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办理广阳岛片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彭劲荣介绍,此举被视为是对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市推行的最后预演。 广阳岛片区面积168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却涉及江北区等5个区域,管辖权上交叉重叠;按相关职能划分,则又涉及生态环境等7大领域。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形,就是当时犹如一个缩小版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需要面对的局面。 此后,两江地区检察院围绕广阳岛生态检察职能,探索了跨区县检察院、检察分院,同时跨区域、跨流域结合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新模式。 实现综合立体保护 自2018年试点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来,重庆全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共立案公益诉讼5261件,办理诉前程序4571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01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15%;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29件(行政公益诉讼17件、民事公益诉讼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件),法院已审结207件,其中支持起诉意见186件、调解结案21件。 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成效,得到重庆市委和全社会的高度认可,获评为重庆市2020年度“我最喜欢的10项改革”和首届重庆市政法领域改革十佳范例。探索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市委确定为重大改革项目,要求复制推广。 “前期试点的成功,让我们有了充足的底气将这项制度向全市推广。”彭劲荣说,这一制度全市推广将实现重庆市三级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上下一体、院际协同、联动履职。 今年7月,市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正式向全重庆市推行。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明确,重庆三级检察院均设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实行“刑事+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四大检察一体化集中办案模式,配备长江生态检察官,履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检察、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以前涉及长江生态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是分散履行,现在则全部纳入各级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重庆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潘祥均说,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不仅坚持跨区域保护长江,更会实现专业、系统的综合保护。今后长江生态检察官将对长江重庆段的水、岸、林等生态资源实施全覆盖保护,形成生态资源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的立体保护态势。 更大范围整合资源 将长江重庆段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发挥生态检察力量,只是重庆对实施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第一步探索。 在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大背景下,重庆检察机关还与四川检察机关一道积极探索,目前已基本形成长江川渝段全流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体系,这意味着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延伸。 “重庆全境处于长江流域,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势在必行。从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力量,扩大和提升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效能,是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积极作为。”贺恒扬说。 统计显示,重庆有13个区县与四川6个地级市的17个县(市、区)毗邻,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界河流有65条,跨界水库4座、总库容近7000万立方米。 而与四川毗邻的13个重庆区县检察院也以长江为中心,以嘉陵江、涪江、渠江等主要支流为重点,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常态化联合巡山、巡库、巡河,开展工业废物、畜禽养殖、农业面源、生活垃圾和污水等跨界污染专项治理,探索建立跨界生态补偿机制等,形成共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大保护的治理格局。 截至目前,重庆市检察院已经与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青海5省区检察院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初步构成“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圈”。 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签署《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协作机制》。 该协作机制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跨区域、跨流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移送、案件办理、调查取证、鉴定协作以及修复治理协同等方面达成了一致。 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正立足重庆,一步步不断向外延伸。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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